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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7961号

张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961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马雪平,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晓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许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