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961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马雪平,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晓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许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