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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9542号

北京五龙天餐饮有限公司上诉李秋桂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五龙天餐饮有限公司,李秋桂,李家强,王宝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五龙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齐各庄路口平程路1号。法定代表人万新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倪爱平,男,北京五龙天餐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北京市平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秋桂,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原审被告李家强,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原审被告王宝兴,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五龙天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秋桂、原审被告李家强、王宝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4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北京五龙天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五龙天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五龙天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61元,由李秋桂负担162元(已交纳);由北京五龙天餐饮有限公司负担299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99元,由北京五龙天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锦新

审判员  刘正韬

审判员  周熙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晴

书记员  左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