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4880号
原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道角一村376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9929-7。
法定代表人:黄文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红,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雍思伟,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了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雍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洁庆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舒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肖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