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538号
原告:重庆元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联芳村214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2100-X。
法定代表人:志辉,重庆元高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
法定代表人:危永平,重庆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懂事。
原告重庆元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重庆元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元高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元高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3240元,由原告重庆元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敏
人民陪审员 王 洪
人民陪审员 单永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白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