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字第644号
申请执行人:高勇。
申请执行人:XX。
被执行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申请人高勇、XX与被执行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宝林
代理
审判员 赵以娜
代理
审判员 高 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