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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字第644号

高勇、XX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勇,XX,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字第644号

申请执行人:高勇。

申请执行人:XX。

被执行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申请人高勇、XX与被执行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宝林

代理

审判员  赵以娜

代理

审判员  高 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