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3200号
原告:重庆奥冠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6991661-1。
法定代表人:钟德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开福(公司员工),男,196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七塘镇,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移风(公司员工),男,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建川工业炉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新开寺龙井湾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75007259-9。
法定代表人:熊庆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远畅,: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奥冠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川工业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奥冠钢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奥冠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3800元,实际收取3800元,由原告重庆奥冠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阳
代理
审判员 何高惠
人民陪审员 钟莉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振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