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365号
原告:王建勋。
被告:吕文虎。
原告王建勋与被告吕文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王建勋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建勋负担。
审判员 曹金鸿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宋 强 百度搜索“”
原告王建勋与被告吕文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365号
原告:王建勋。
被告:吕文虎。
原告王建勋与被告吕文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王建勋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建勋负担。
审判员 曹金鸿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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