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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3365号

原告王建勋与被告吕文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建勋,吕文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365号

原告:王建勋。

被告:吕文虎。

原告王建勋与被告吕文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王建勋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建勋负担。

审判员  曹金鸿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