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锋,男,汉族,住址: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遂宁市中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址遂宁市船山区渠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杨。本院在执行王小锋申请执行遂宁市中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陈 彦
审判员 苟 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蔡其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