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650号之一
原告:颜卫华,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龙,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志辉,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田玉兰,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颜卫华与被告庄志辉、田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刘亚乐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林晞吟
代理
审判员 刘亚乐
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