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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0650号之一

颜卫华与庄志辉、田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颜卫华,庄志辉,田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650号之一

原告:颜卫华,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龙,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志辉,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田玉兰,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颜卫华与被告庄志辉、田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刘亚乐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林晞吟

代理

审判员  刘亚乐

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