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872号
原告: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周家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继辉,安徽蓝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刚,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顺元,男,1970年5月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杜刚、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顺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费127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周 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樊长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