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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3872号

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杜刚、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顺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杜刚,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顺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872号

原告: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周家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继辉,安徽蓝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刚,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顺元,男,1970年5月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杜刚、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顺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诉讼保全费127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周 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樊长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