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3168号
原告:葛淑燕,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正林,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和平,男,约50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被告:杨苏江,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董事长,住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杰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刘晟合,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葛淑燕与被告徐和平、被告杨苏江、被告新疆杰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葛淑燕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淑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淑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葛淑燕承担。
审 判 长 程群策
审 判 员 赵晓珊
人民陪审员 窦宝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钱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