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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3168号

葛淑燕与徐和平、杨苏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淑燕,徐和平,杨苏江,新疆杰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3168号

原告:葛淑燕,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正林,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和平,男,约50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被告:杨苏江,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董事长,住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杰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刘晟合,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葛淑燕与被告徐和平、被告杨苏江、被告新疆杰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葛淑燕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淑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淑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葛淑燕承担。

审 判 长  程群策

审 判 员  赵晓珊

人民陪审员  窦宝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钱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