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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604号之三

石志友与孟庆平、张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志友,孟庆平,张洪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604号之三

原告:石志友,男,汉族,1964年6月29日生,住平原县。

被告:孟庆平,男,汉族,1963年3月9日生,住平原县。

被告:张洪燕,女,汉族,1967年7月13日生,住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吴兴国,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石志友诉被告孟庆平、张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庆平、张洪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志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友撤回对被告孟庆平、张洪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石志友自己负担。

审 判 长  肖胜军

人民陪审员  刘有军

人民陪审员  张宝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