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3民初1104号原告徐某,女,汉族。被告逯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逯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回对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俊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