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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民初1104号

徐某与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3民初1104号原告徐某,女,汉族。被告逯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逯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回对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俊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