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594号
原告: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
原告罗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2016年9月7日,原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淑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藤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