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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7594号

罗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594号

原告: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

原告罗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2016年9月7日,原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淑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藤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