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5652号原告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建辉路121号信伟大厦10楼1014、1015、1016,组织机构代码590727575。法定代表人余庆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晶宜,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盛兴汽修美容服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大道**号*栋*楼***号。经营者许细鹏。被告许细鹏,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兴马牙居委海关后玉湖镇宿舍***号,身份证号码4452021986********。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立即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26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违约金从确认欠款之日起日计至付清全部欠款日止,违约金以每日万分之五计,暂计算立案日为2306元),合计:1494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盛兴汽修美容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36元及利息(利息以12636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盛兴汽修美容服务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彭 光
书记员 孟祥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