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168号
原告:林孙强。
被告:吴朋旺。
被告:吴存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孙强与被告吴朋旺、吴存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孙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林孙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孙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42元,减半收取12821元,由原告林孙强负担。
审 判 员 徐劲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支培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