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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7168号

林孙强与吴朋旺、吴存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孙强,吴朋旺,吴存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168号

原告:林孙强。

被告:吴朋旺。

被告:吴存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孙强与被告吴朋旺、吴存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孙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林孙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孙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42元,减半收取12821元,由原告林孙强负担。

审 判 员 徐劲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支培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