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2284号原告廖某某,女,生于1990年8月1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8年9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闫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