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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2284号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廖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2284号原告廖某某,女,生于1990年8月1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8年9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闫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