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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1270号之一

邹鹏与文刚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鹏,文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270号之一申请人邹鹏,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丁华君,资阳市雁江区祥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文刚,男,196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2016)川2002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3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文刚价值183000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文刚的合法收入18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杨测建

审判员 谭雪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丁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