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11民初1605号

杜贺喜与张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贺喜,张民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605号原告杜贺喜,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民胜,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贺喜与被告张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贺喜不能提供被告张民胜准确送达地址,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亦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亦不符合公告条件,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贺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璐婷

审 判 员  孟利平

人民陪审员  秦永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学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