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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3833号

索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索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833号原告索某,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曹某,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索某负担。

审判员  何树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董钰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