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833号原告索某,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曹某,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索某负担。
审判员 何树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董钰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