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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1278号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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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1278号原告李某甲,男,生于1983年6月10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李某乙,女,生于1982年2月10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安国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申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