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082号
原告: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萍。
委托代理人:董华萍,女,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童苏云,男,汉族。
原告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童苏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四川九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