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284号
原告:乐清赛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天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义,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常控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国余。
原告乐清赛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常控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赛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原告乐清赛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银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吴怡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