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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2527号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2527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齐河县。诉讼

委托代理人:崔守云,齐河赵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孟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