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2527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齐河县。诉讼
委托代理人:崔守云,齐河赵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孟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