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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4843号

阮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阮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4843号

原告:阮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

原告阮某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阮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阮某负担。

审判员  王佩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傅寅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