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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249号之一

高险峰、尚慧珍与蔡辉、姚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险峰,尚慧珍,蔡辉,姚文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49号之一

原告:高险峰,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尚慧珍,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雷,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辉,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姚文静,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高险峰、尚慧珍与被告蔡辉、姚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蔡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怀远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依法应驳回原告高险峰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险峰的起诉。

审判员  张乃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韦 天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321民初249号

原告:高险峰,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水库路农行巷财政二里4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310190013。

原告:尚慧珍,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水库路农行巷财政二里4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40722032X。共同

委托代理人:常雷,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辉,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庙山路财政里7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197703264937。

被告:姚文静,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庙山路财政里7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31198602200169。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险峰、尚慧珍与被告蔡辉、姚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蔡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怀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乃多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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