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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民初6638号

天津市佳应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圣光万豪酒店分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佳应酒店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圣光万豪酒店分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1民初6638号

原告:天津市佳应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凯,总经理。

被告: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君,总经理。

被告: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圣光万豪酒店分公

负责人:罗思荣,经理。

原告天津市佳应酒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圣光万豪酒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圣光万豪酒店分公司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如果被告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结足额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俊卿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