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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3886号

原告赵蓉诉被告贾登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蓉,贾登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3886号原告赵蓉,女,汉族。被告贾登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蓉诉被告贾登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09月0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蓉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蓉负担。

审判员 王 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亚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