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3886号原告赵蓉,女,汉族。被告贾登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蓉诉被告贾登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09月0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蓉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蓉负担。
审判员 王 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亚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