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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431号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郭秀萍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包头市东享物资有限公司,张华,郭秀萍,包头市乾诚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431号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10国道72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邢爱泽,董事长。被执行人包头市东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兴胜镇三道沙河经贸综合市场B区15号。法定代表人张华,经理。被执行人张华,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执行人郭秀萍。被执行人包头市乾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土路以东。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头市东享物资有限公司、张华、包头市乾诚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王润平

代理

审判员  吕殿彪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兴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