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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327号

胥光彦申请芝世杰民间借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胥光彦,尤军军,芝世杰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胥光彦,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6日,永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翠,女,土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尤军军,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1日,农民,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芝世杰,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24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5)永靖民初字第642号胥光彦申请执行尤军军、芝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尤军军外出,具体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芝世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董仓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