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胥光彦,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6日,永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翠,女,土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尤军军,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1日,农民,住永靖县。
被执行人:芝世杰,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24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5)永靖民初字第642号胥光彦申请执行尤军军、芝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尤军军外出,具体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芝世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审判员 罗万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董仓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