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异112号异议人(被告):江苏金柏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永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苏萍,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庄则森。
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江,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庄则森诉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异议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金柏盛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保全的位于新沂市**街道*****期**号楼*单元****室、**号楼*单元****室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江苏金柏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金柏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江苏金柏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郁允录
审判员 高俊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肖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