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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8675号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鑫、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林鑫,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8675号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333号61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16362308-5。

法定代表人:刘智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胜,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龙水街道办事处左家泊村***号。

被告:林鑫,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上庄社区**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6号财富大厦1楼。

负责人:万翔,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鑫、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成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