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1920号之一
原告:海门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26695-0),住所地海门市东灶港镇西首。
法定代表人:陈加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浩、张邢炜,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197719-0),住所地海门市三星镇。
法定代表人:朱学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雷、孙青,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俞进方,男,1962年9月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原告海门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俞进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海门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海门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030元,减半收取计58515元,由海门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开宇
审 判 员 孙建玉
人民陪审员 沈菊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