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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281号

钱贵邦与汉源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贵邦,汉源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28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贵邦,男,193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汉源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富林镇富林大道二段116号法定代表人白仑,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明,四川同兴(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钱贵邦与被申请人汉源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民终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钱贵邦再审申请称:

一、二审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主要理由是,再审申请人钱贵邦依法拥有140.9平方米住房面积和5平方米煤炭房。汉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伪造了假房产证,假房产证填写住房9间,住房面积为100.78平方米,尚有32.85平方米的住房面积、7.27平方米的楼梯面积、5平方米的煤炭房面积没有写入房产证,非法截留钱贵邦40.12平方米的赔偿款15792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钱贵邦的房屋所有权面积究竟是100.78平方米还是145.9平方米。首先,汉源县政府汉房改制0463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钱贵邦的房屋所有权面积为100.78平方米,并明确了房屋所处位置、楼层、间数,该《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有效;其次,在移民搬迁过程中办理的《企业事业单位住房面积分户登记表》、《瀑布沟水电站汉源县库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建房申请表》、《汉源县新县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建房协议》、《瀑电汉源库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淹没补偿资金分户统计表》、《瀑布沟电站建设征地实物指标复合调查登记汇总公布表第二榜》等相关文件上,钱贵邦多次签字确认,进一步印证了钱贵邦的购房面积为100.78平方米;第三,钱贵邦提出汉源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伪造其房产证,但并无任何证据证实。因此,钱贵邦的房屋所有权面积为应为100.78平方米而非145.9平方米。综上,钱贵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钱贵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左 青

代理

审判员  纪效明

代理

审判员  李伟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