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01刑初227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沭县。2015年10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由西昌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10月28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辩护人袁娟,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池小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川W×××××号车辆的所有人高某等人一起聚餐饮酒,餐后刘某与高某一起回到高某的住处。刘某从高某处借走川W×××××号车辆(品牌型号:长安牌SC7103),次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该车从长安转盘往西客站方向行驶,当行至长安西路路段时撞到行人向某、杨某,致使向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驾车逃离案发现场后立即赶回山东,该车已被扣押。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在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站前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刘某、高某与死者向某的亲属、被害人杨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现被告人刘某已取得谅解。被告人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信息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到案经过,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图片,死亡医学证明、病历,被告人无驾驶证的信息查询单、肇事车辆信息登记,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法医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使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具有逃逸情节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逃跑是基于害怕被伤者家属殴打所致的辩护意见,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也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具有酒后驾驶情节,本院予以酌定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及亲属已谅解被告人,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附带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并全部履行,扣押的肇事车辆川W×××××,应返还给车辆所有权人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段 必 发
审 判 员 向 练
人民陪审员 阿西依坡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 艳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