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768号申请执行人聂会芬,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盛玉莲,女,1959年8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聂会芬依据本院(2016)豫1727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盛玉莲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1102.5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红宾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