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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768号

申请人聂会芬执行被申请人盛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会芬,盛玉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768号申请执行人聂会芬,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盛玉莲,女,1959年8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聂会芬依据本院(2016)豫1727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盛玉莲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1102.5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红宾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