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民初1486号
原告:罗自学,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永济市。
被告:秦旺旺,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住永济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铺安街天泰房产文化苑A号楼。
负责人:张京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耿晓亮,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住永济市。
原告罗自学与被告秦旺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耿晓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的(2016)晋0881民初1139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即同一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民事纠纷,可能涉及多个受害人按各自实际损失比例共同受偿保险,两案宜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与本院(2016)晋0881民初1139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长 梅 博
人民陪审员 王宝霞
人民陪审员 吕奕霖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