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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5330号

贾蓬贵与上海盈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蓬贵,上海盈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5330号原告贾蓬贵,男,1955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盈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夏念文,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贾蓬贵与被告上海盈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蓬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蓬贵负担。

审判员  张宏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