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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3314号

江强与罗杨波、卢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强,罗杨波,卢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314号

申请人:江强,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志金,双流区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罗杨波,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

申请人:卢丹,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申请人江强诉被申请人罗杨波、卢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在103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担保人秦桂容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威远县××路××3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罗杨波、卢丹的银行存款10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秦桂容名下位于四川省威远县××路××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科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