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零售信贷部。
负责人:陈磊,行长。
被执行人:梁明泉,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罗国莲,女,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执行梁明泉、罗国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依据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明泉、罗国莲名下所有的位于莲塘镇莲西路1038号澄湖恒达花园住宅区4栋一单元701室、莲塘镇沿河南路132号星港小镇住宅区10栋���单元601室、莲塘镇振兴大道333号正荣大湖之都观澜郡住宅区26栋一单元501室、莲塘镇澄湖西路272号一单元701室四套房产。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梁明泉、罗国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明泉、罗国莲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明泉、罗国莲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梁明泉、罗国莲名下所有的位于莲塘镇莲西路1038号澄湖恒达花园住宅区4栋一单元701室房产;
二、拍卖被执行人梁明泉、罗国莲名下所有的位于莲塘镇沿河南路132号星港小镇住宅区10栋一单元601室房产;
三、拍卖被执行人梁明泉名下所有的位于莲塘镇振兴大道333号正荣大湖之都观澜郡住宅区26栋一单元501室房产;
四、拍卖被执行人梁明泉名下所有的位于莲塘镇澄湖西路272号一单元7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胜辉
审判员 邓宜伟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