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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707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梁明泉、罗国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梁明泉,罗国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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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零售信贷部。

负责人:陈磊,行长。

被执行人:梁明泉,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罗国莲,女,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执行梁明泉、罗国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依据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明泉、罗国莲名下所有的位于莲塘镇莲西路1038号澄湖恒达花园住宅区4栋一单元701室、莲塘镇沿河南路132号星港小镇住宅区10栋���单元601室、莲塘镇振兴大道333号正荣大湖之都观澜郡住宅区26栋一单元501室、莲塘镇澄湖西路272号一单元701室四套房产。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梁明泉、罗国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明泉、罗国莲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明泉、罗国莲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梁明泉、罗国莲名下所有的位于莲塘镇莲西路1038号澄湖恒达花园住宅区4栋一单元701室房产;

二、拍卖被执行人梁明泉、罗国莲名下所有的位于莲塘镇沿河南路132号星港小镇住宅区10栋一单元601室房产;

三、拍卖被执行人梁明泉名下所有的位于莲塘镇振兴大道333号正荣大湖之都观澜郡住宅区26栋一单元501室房产;

四、拍卖被执行人梁明泉名下所有的位于莲塘镇澄湖西路272号一单元7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胜辉

审判员  邓宜伟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