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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1122号

劳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劳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122号

原告:劳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伟安,广东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自成,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劳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劳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劳某承担。

审判员  任爱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惠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