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122号
原告:劳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伟安,广东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自成,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劳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劳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劳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劳某承担。
审判员 任爱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惠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