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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执76号

申请执行人陈兴博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鹰皇果仁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兴博,吉林市鹰皇果仁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执76号

申请执行人:陈兴博,男,1988年11月16日生,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鹰皇果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陈兴博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鹰皇果仁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吉02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及机器设备,但无法进行拍卖变现处理,而被执行人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2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凯

审判员 刘天舒

审判员 孟 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