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036号
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滨海国际机场大厦61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岩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公司职员。
被告:孙宝明。
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宝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兴宝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