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30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立、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0日晚,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豫R×××××皮卡车行驶至桐柏县城关镇电业大厦门前路段时被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对杨某抽取的血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杨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5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被告人杨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张华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