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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4588号

佛山市建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韦国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建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韦国忠,谭淑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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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58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建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坪二路五号三楼办公室之三。法定代表人范以绘被执行人韦国忠,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谭淑锦,女,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建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国忠、谭淑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出的(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被告韦国忠、谭淑锦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建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51179.6元及利息;2.原告佛山市建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款195179.6元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君兰高尔夫生活村米兰街3号别墅因外墙改造、泳池、鱼池、码头土建等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案件受理费4500.04元。因债务人韦国忠、谭淑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建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在佛山市范围内:1.被执行人韦国忠名下有1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该房产已由我院另案处理,待分配;2.被执行人谭淑锦名下有2处,分别为1.位于佛山市顺德区;2.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上述房产被我院另案查封,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韦国忠在佛山市范围内登记一辆车牌号码为粤X×××××小汽车。上述车辆暂未能扣至我院,未能处理;因被执行人韦国忠的房产的分配方案需时较长,所以申请人向本院暂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9517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5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健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