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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民初1726号

俞秀珍与宋振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秀珍,宋振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1726号

原告:俞秀珍,女,1974年4月7日出生。

被告:宋振青,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

原告俞秀珍与被告宋振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俞秀珍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俞秀珍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俞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俞秀珍负担。

审判员  李承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潘迎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