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1726号
原告:俞秀珍,女,1974年4月7日出生。
被告:宋振青,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
原告俞秀珍与被告宋振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俞秀珍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俞秀珍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俞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俞秀珍负担。
审判员 李承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潘迎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