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刑初95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某某。辩护人陈骏,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6]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元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童某某为非法牟利,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三星街102号一无证棋牌室内开设以“晃晃麻将”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通过每桌每副抽取人民币2元作为盈利。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童某某在上址再次组织人员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另查明,被告人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钱某、曾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陆某某、陶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其罪行为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童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扣押在案的读卡器一个、麻将牌二副、磁卡四十七张、赌资人民币一千五百三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朱秀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