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1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仲霞,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依兰县公安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健康街256号。法定代表人王庆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曲绪祥,该局法制科教导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红星街9号。法定代表人任锐忱,该局局长。刘仲霞因诉依兰县公安局、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终字第1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仲霞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依兰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拘留决定是错误的。依兰县公安局提交意见称,对刘仲霞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院认为,依兰县公安局依据刘仲霞及其他同去上访人员的询问笔录,哈尔滨市驻京信访工作组情况说明等证据,认定刘仲霞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依公(治安)行罚决字〔2014〕59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刘仲霞申请再审的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刘仲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仲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柏 坤
代理
审判员 张 云 强
代理
审判员 皇甫延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 欣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