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2民初1763号原告福建悦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南路新世纪广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0534345XC。法定代表人郭洪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宇、马红(特别代理),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合院(福建)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郊尾镇埕边村[金威服装(福建)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792855777。法定代表人朱志悦。被告朱志悦,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林金柱,男,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李庆福,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悦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合院(福建)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朱志悦、林金柱、李庆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悦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六合院(福建)古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朱志悦、林金柱、李庆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9元,减半收取989.5元,由原告原告福建悦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林淑萍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