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1613号
原告:南某某,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辉,易县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南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南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晓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宋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