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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民初1613号

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南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1613号

原告:南某某,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辉,易县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南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南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晓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宋 峥 来源:百度“”